浦发东方卡综合授信业务操作流程
浦发东方卡综合授信业务操作流程本文简介:“东方卡金卡综合授信”业务操作流程为规范有序地开展东方卡金卡综合授信业务,根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代发企业员工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操作流程。一、代发企业员工授信的申请(一)申请人为年龄在18岁(含)以上65岁(含)以下、有合法有效身份证
浦发东方卡综合授信业务操作流程本文内容:
“东方卡金卡综合授信”业务操作流程
为规范有序地开展东方卡金卡综合授信业务,根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代发企业员工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操作流程。
一、代发企业员工授信的申请
(一)
申请人为年龄在18岁(含)以上65岁(含)以下、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收入证明、无不良征信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
(二)
授信申请人应填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东方卡金卡综合授信申请审批表》,同时向我行交验下列资料和证明: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2、受信人所在单位确认的稳定经济收入证明;
3、授信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二、对东方卡金卡综合授信申请人的调查、审查与审批
1、个人金卡综合授信的调查
1.1调查岗
职责:受理个人东方卡金卡综合授信申请,调查岗应对调查资料及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合法性负责。
1.2工作要点
1.2.1
申请东方卡金卡综合授信须填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东方卡金卡综合授信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的合法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军官证等)和户口簿(包括地址页和户主页)复印件;
(2)贷款人认可部门出具的借款人的经济收入或偿债能力证明;收入证明有多种形式,如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工资单、个人收入调节税税单、代发工资存折、股权分红税单等。如借款人单位开具的以上各种形式收入证明不足以全面反映其偿债能力的,可提供我行开具的“存款证明书”、近期家庭固定支出(水、电、煤、电话、物业管理等)的凭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作为对其偿债能力综合考察的依据。建立公共事业单位联系制,核实客户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3)如果以质押方式申请授信额度,应提供相关的存单、国债原件;如果申请代发授信,应提供代发卡号或存折账号;如果以抵押方式申请授信额度,应提供房产证原件,如抵押物有产权共有人的,产权共有人应在借款合同上共同签字,并在抵押物清单上签字。如确系不能共同签字的,应出具经公证的产权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授权文件;和共有产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文件。
(4)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2.2
调查岗必须与借款人当面核验身份,证实申请授信额度的真实意图,核对身份证件、存单、国债或房地产权证原件,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核对一致”字样,并签名。
1.2.3
对借款人及其配偶进行个人信用征信方面的查询,并完成资信评估的打分。
1.2.4
对符合授信条件的,调查人员可在本行审批权限内判定授信额度,并指导借款人填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东方卡金卡综合授信合同》及相关最高额抵质押合同。
1.2.5如为代发授信,需打印最近12个月的发薪情况清单。
1.2.6
调查人员在审批表上签署调查意见后,将资料一并转交授信审查人;对不符合授信条件的,退还材料,不予受理。
2、东方卡金卡综合授信的审查
2.1审查岗
2.1.1职责:对东方卡金卡综合授信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岗应对调查资料及情况的完整性、合规性、合法性负责。
2.1.2
权限:对于存单质押授信和代发企业员工授信,由受理部门主管审查;对于以抵押方式申请授信额度的,必须上报分行个贷中心贷款审查岗审查。
2.2工作要点
2.2.1
审查人员应主要就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1)东方卡金卡综合授信是否符合我行《个人综合授信管理办法》和《代发企业员工授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2)如果是以抵押方式申请授信,是否按规定委托我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价格评估,价格的确定是否合理;
2.2.2
审查岗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东方卡金卡综合授信申请审批表》签署审查意见后,将全部贷款资料移交审批人。
3、个人金卡综合授信的审批
3.1审批岗
3.1.1职责:
对个人金卡综合授信进行审批,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东方卡金卡综合授信申请审批表》提出审批意见,对资料及贷款申请的合规性、合法性负责。
3.1.2权限:对于存单质押授信和代发企业员工授信,一级支行分管行长或经其授权的有权人有审批权;对于以抵押方式申请授信额度的,由分行个贷中心审批人员最终审批。
3.2
审批人审批同意发放授信额度,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对超过授权范围的授信申请,应按规定上报审批。如经审批不符合授信条件的,记录客户信息,并将有关材料退还调查岗。
二、贷款合同的签订和抵质押手续办理
授信额度审批通过后,如果以质押方式申请授信额度的,应及时为客户办理存单或国债的质押手续,详见《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存单小额质押贷款操作办法》,办妥质押手续后,客户凭质押收据和授信合同到柜面,通过相关交易将授信额度记录到申请人的卡内。若以房产抵押取得授信额度的,应办理合同公证和抵押登记,详见《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操作规范(试行)》,根据审批意见如需更改合同条款内容则另约请借款人重新签订合同;原则上必须在办妥相关抵押登记、取得他项权证并办妥公正、保险等手续后才能发放授信额度。
三、授信额度的录入及相关工作
授信额度录入人员在审查《审批书》要素是否齐备,调查、审查、审批是否手续齐备后,通过柜面综合业务系统,将授信额度记载在授信申请人申请授信的东方卡上。
记载完毕后,打印回单,会计部门留存联随凭证装订,信贷部门留存联随资料移交给档案保管人员保管。客户联由受理部门交授信申请人。
我行应对受信人在授信过程中提供的证明文件、申请审批资料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
四、综合授信贷后管理
(一)
授信额度核定后,要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操作规范》做好相关档案的保管工作。
(二)
贷后管理岗应定期对代发企业员工授信进行全面的检查或抽查,防范信贷风险。
(三)
若贷款发生逾期后,贷后管理岗或贷款催收人员,应采取各种措施,及时催收,并做好催收记录,以确保我行资产的安全。
五、授信额度的延期和调整
个人综合授信期限最长为12个月,到期后,按以下原则处理:
1、代发授信——若受信人仍在我行有代发业务,且授信期内还款正常,可自动将授信期限延长12个月。受信人若终止在我行代发业务或连续在我行三个月未代发,授信人有权终止其代发企业员工授信。
2、质押授信——质押物符合我行条件且授信期内还款正常,自动将授信期限延长12个月。其中,国债质押的延期最终到期日不得迟于国债到期日。
3、抵押授信——由我行审批人员针对参照物市场价值重新授信,系统不进行自动延期。
4、客户在授信到期日没有清偿全部贷款,则系统不进行授信自动续期。如客户在宽限期内清偿贷款本息,且符合自动续期条件,则在宽限期满次日进行自动续期。如在宽限期满后仍未清偿贷款本息,则不进行授信续期。
5、设授信调整交易,我行可随时根据需要对受信人的额度、期限等要素进行调整。
6、客户授信额度延期、额度变动等信息,通过我行的及时语、东方卡对账单、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渠道传递到客户。
六、其
他
(一)本操作流程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二)本操作流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个银总部个人信贷部
200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