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重组并购尽职调查的研究
重组并购
尽职调查
一、尽职调查概述
(一)尽职调查的分类
尽职调查的分类角度不同,分类的内容也不同。针对上市公司并购的尽职调查,本文着重根据调查的内容来进行分类,可分为法律尽职调查、财务调查以及管理调查。法律尽职调查对目标企业的合法性、产权以及纳税等情况进行调查。财务尽职调查大多是指调查机构对目标企业的基本资产状况的调查,包括收支状况、现今流量状况等,既要有事实的陈述,还要有相关的分析。管理尽职调查是指调查机构对目标企业管理实务的调查,包括公司的日常经营、各部管理等各细节的调查。
(二)尽职调查的作用
通过对实际的总结和理论分析,笔者认为尽职调查的功能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发现目标企业的潜在隐患和风险,上市公司是一个构造复杂的整体,收购单位通过尽职调查能够充分了解目标企业的重要信息和数据,包括企业在各方面的瑕疵。二是挖掘目标公司的价值,通过对调查到的信息和数据进行分析和整理,能够从中得到目标公司的具体企业价值的评估值,进而确定明确的收购价格。三是关键证据的保存作用,公司并购涉及的变量较多,通过尽职调查将相关重要数据进行保存,以保证在谈判过程中实现责任的明确。
二、尽职调查功能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一)尽职调查功能在我国的缺失
我国尽职调查功能的缺失包括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随着社会的发展,在上市公司的重组并购过程中,涉及的因素越来越多,各项标准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因此法律文献中部分规定已难以适应和满足当前的企业并购中的尽职调查的要求。另一方面,收购单位对尽职调查的重要性认识有待增强,仍有许多企业在进行收购的过程中,忽视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的程度不足,导致最终在谈判并购过程中产生诸多问题。
(二)尽职调查的程度界定
尽职调查的程度界定没有精确的标准,但从不同的角度应有不同的基本界定。在笔者看来,尽职调查的程度可从调查实际结果和调查过程来判断。从实际结果来看,是否有风险产生,风险产生的系数和带来的影响有多大,目标企业是否具法律性、市场方面等内容的全面整理和分析。从调查过程来看,调查是否遵循了一定的行业尽职调查标准,或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等是界定尽职调查的重要依据。实际上,尽职调查的标准类似于社会中的事故鉴定,行业内的专业人士的判断意见是十分重要的。也就是说,尽职的标准尽量不超过专业调查人员的水准。
关于尽职调查市场方面的内容,调查机构需针对不同的实际情况进行不同的指标调整。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市场方面的信息和数据更为重要,在谈判过程中起到的影响也更大。因此,要求调查人员在进行尽职调查的过程中,细致调查相关的每一个环节和因素,以保证在实际的重组和并购过程中的公平,并有效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三、尽职调查的原则
(一)科学性原则
科学性原则主要体现在尽职调查的过程中调查内容和调查范围的决定方面。要求调查有一定的针对性,对关键内容进行详细调查,有所侧重,才能保证尽职调查的科学性。在调查的范围方面,要求要将尽职调查控制在科学的时间范围和空间范围内,不能盲目进行调查,也不能过早结束调查或恶意延迟调查时间。
(二)程序性原则
尽职调查的程序原则对于被收购公司有着一定的保护作用。将调查设置为不同的由浅至深的环节,公司的相关数据也不断开放。在此过程中,若是谈判失败,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目标公司的机密信息。由于调查的内容较多,设置调查的基本程序和保证调查的秩序性,有助于提升调查的效率和准确性,进而保证调查结果的有效性,形成一个合理的数据整体,尽量能够直接反映并购所需的信息。
(三)私密性原则
私密性原则也就是保密性原则,是指在实际尽职调查的过程中,目标企业提供的许多关键性信息都有一定的私密性,对收购方和被收购方来说,都是极为关键的数据,例如包含了企业的商业机密等。因此参与调查的专业人员应做出承诺或进行保密协议的签订,尤其是在调查中能够直接接触到公司机密文件的人员。同时,在收购方接触到目标企业的文件之前,也需同目标公司签订保密协议。若是公司机密发生外泄,极有可能对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尤其是并购没能实现时,被收购方的机密泄露将造成更为严重的损失。
(四)合理性原则
合理原则的设立保证了尽职调查的具体范围和准确性,在实际调查过程中,合理性的判断具有一定的主观特性。但在法律文献中,关于尽职调查的合理审慎原则做了明确的规定,要求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应以实际为依据,并借助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行业标准进行调查和最终判断的做出。由于企业并购是一项对公司全体人员都有重要影响的决策,因此在上市公司的重组并购中,合理审慎的作用是十分突出的,尽职调查机构通常以专业人士的身份参与调查,委托人对其有着高度的依赖性。
(五)目的性原则
在进行尽职调查之前,进行全面的目标和方案设置,对尽职调查的作用发挥有着重要的影响。只有进行全面的、科学的尽职调查,才能保证在并购谈判过程中,企业相关信息和数据的明确,以保护投资者的基本利益。对于委托方来说,若尽职调查没有明确的具体目标,就难以实现有针对性的调查服务,同时导致大量的人力和财力资源的浪费,降低尽职调查的效率。对于受托方来说,需在调查之前充分了解委托方的要求和具体目标,在目标的基础上进行最优调查方案的制订,以保证尽职调查结果的可靠性和科学性。
(六)单独性原则
单独性原则也就是独立性原则,包含专业独立和个体独立。专业独立是指具有专业判断和评估的能力,以专业性为实施基础。个体独立是指个体的自主辨别的认知。独立性原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调查的主体坚持个人的专业判断,不受外界意志的束缚。但同时,对自身的判断承担一定的责任也有独立性,即是指独立原则下,调查人员需对调查结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四、尽职调查的功能
(一)受托人的责任
尽职调查中受托人的责任包括受托人参与调查的重要性和受托人的责任。尽职调查的委托人大多是调查机构,例如会计事务所、信息咨询单位等。受托人的责任主要包含基于价值判断和法律义务的责任,在实际调查过程中,委托人在与调查机构会有法律合同的签订,以保证调查机构在实际调查中能够尽到应尽的义务。同样,受托人也有法律的约束,对受托人的相关权利义务有详细的规范。
(二)收购单位的责任
收购方的责任包括其应承担的隐形责任和法律责任。在进行重组并购的过程中,法律对于尽职调查的标准没有硬性规定。从道德角度来看,收购单位有是否进行尽职调查的自主决定权。若收购单位没有进行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不充分,则其带来的后果和损失由收购单位自行承担。同时,收购方的董事会需承担“行业判断”责任。理论上说,公司并购的决定是通过股东大会决定,但实际上起着关键作用的是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决定是否进行尽职调查或者进行何种程度的调查。基于此,董事会进行决策的依据可采用基本的“商业判断”规则,也就是指在特殊情况下的决策者的合理正常判断。
(三)目标公司决策层的尽职调查
关于目标公司决策层的尽职调查的责任承担,我国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被收购方的董事会应对收购方的基本情况有所了解,并请独立财团给予专业性的意见。在国外,公司重组并购的尽职调查基本成为必备程序。董事会代表着公司投资者的利益,实行尽职调查的目标应是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而在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定中,董事会具有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的基本义务,通过这样的方式,不仅能够保护企业的基本利益,还能保证投资方的关键利益。
参考文献:
***泰,洪祖斌,白永新.简析并购重组财务顾问持续督导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J].金融纵横,2014,(12):10-17.
卢江霞.上市公司海外并购相关法律问题浅析[J].中国律师,2015,(9):***-66.
庄文静.尽职调查:并购交易中的“保护伞”[J].中外管理,2016,(3):106-107.
(作者单位:内蒙古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