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有限合伙参考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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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回答

第一条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协议。

第二条本企业为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企业的名称:

第五条主要经营场所:

第六条合伙目的:繁荣市场经济,通过合法经营实现资产增值。

第七条经营范围:

第八条合伙人姓名、名称及住所

姓名(名称)

承担责任方式

住所

第九条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

姓名

(名称)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分期缴付出资额

缴付期限

出资方式

(非货币出资的)评估方式

合计

第十条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1、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以下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2、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3、企业年度的或者一定时期的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1、全体合伙人委托合伙人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并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亏损或者费用,由合伙企业承担。

2、合伙企业办理变更、注销登记、设立分支机构、清算组备案、修改合伙协议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法律法规及本协议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1、执行事务合伙人由全体合伙人推举产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按期缴付出资,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经营记录。

2、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企业日常运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执行事务导致违约发生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对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3、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执行事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定将其除名,并推举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1)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严重违背合伙协议,有不正当行为。

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入伙、退伙

1、新合伙人入伙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协议。订立书面协议时,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3、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有限合伙人入伙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取得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订立书面协议。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符合本条第3款条件的,可以退伙。

5、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6、作为普通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有《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第十四条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互换程序

1、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第十五条争议解决办法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经营发生争议时,通过合伙人协商或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解决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解散与清算

1、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2、企业解散后,由清算人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结算,处理所有尚未了结的事务,还应当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清算人主要职责:

①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②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③清缴所欠税款;

④清理债权、债务;

⑤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⑥代表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违约责任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赔偿其他合伙人的损失,按照合伙人承担责任类型,承担相应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对其进行起诉,追究刑事责任。

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不再唱情歌 2022-07-19 22:2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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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自清代文康《儿女英雄传》:“但是那块匾上的‘名镇江湖’四个字,只好留作个光耀门楣的用处,镌在碑上却不合款。”
用法:联合式;作谓语、宾语;含褒义;形容使家族荣耀。
近义词:光宗耀祖、荣宗耀祖、显祖荣宗。
反义词:奇耻大辱、丧权辱国、卑躬屈膝。
例句:
1、他对儿子抱着光耀门楣的殷厚期望,他可不希望自己的宝贝儿子真的得了抑郁症。
2、如今大汉内外交困,壮士为什么不投军出仕,为自己谋条出路,以光耀门楣、名扬天下呢?

皇帝的新装是几年级的课文

《皇帝的新装》选自人教版七年级上册的第六单元,是丹麦童话大师安徒生的代表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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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的部首是丿还是月

“月”是独体字,所以它的偏旁是月。“月”最早见于商代甲骨文,其本义是地球的天然卫星,即月亮。古人根据月亮的盈亏规律创造了“月”这个计时单位,沿用至今。也指形状像月亮的东西、按月出现或完成等义。
“月”的出处:
1、《诗经・小雅・天保》:“如月之恒,如日之升。”
2、《归园田居》:“晨兴理荒秽,带月荷锄归。”
3、《淮南子・天文训》:“水气之精者为月。”
“月”造句:
1、妈妈用上个月的盈余给我买了一件漂亮衣服。
2、随着卫星升空,奔月的神话变成了现实。
3、前些年,他带领大家戴月披星地开山造田,如今他又和群众一起种草植树,想在家里找到他,难啊!
4、小刘学习很用功,日就月将,进步很快。

中国古代历史人物有哪些

中国古代历史人物有孔子、秦始皇、孟子、苏轼、李白等等。
1、孔子:子姓,孔氏,名丘,字仲尼,鲁国陬邑(今山东省曲阜市)人,祖籍宋国栗邑,中国古代伟大的思想家、政治家、教育家,儒家学派创始人、“大成至圣先师”。
2、秦始皇:嬴姓,赵氏,名政(一说名“正”),又称赵政、祖龙,也有吕政一说。秦庄襄王和赵姬之子。中国古代杰出的政治家、战略家、改革家,首次完成中国大一统的政治人物,也是中国第一个称皇帝的君主。
3、孟子:名轲,字子舆,邹国(今山东邹城东南)人。战国时期哲学家、思想家、教育家,是孔子之后、荀子之前的儒家学派的代表人物,与孔子并称“孔孟”。
4、苏轼:字子瞻,一字和仲,号铁冠道人、东坡居士,世称苏东坡、苏仙、坡仙,汉族,眉州眉山(今四川省眉山市)人,祖籍河北栾城,北宋文学家、书法家、美食家、画家,历史治水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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